北京:房產廣告將有統一指引,不得含“買房能落戶”等內容
來源:樂居買房2023-11-03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將持續至11月13日。其中提到,房地產廣告中擬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XX%以上”“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筑”等內容;也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了8種不得發布廣告的房地產項目類型。其中,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地產項目;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權屬有爭議的項目;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項目,均不得發布廣告。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10項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
例如,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為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XX%以上”“年租金高于該地段平均水平XX%”“投資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不得含有“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筑”“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等。
此外,房地產廣告必須明晰一系列重要信息。例如,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此外,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如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也應當在廣告中注明。如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考慮到部分房地產廣告可能會邀請一些明星、名人為房地產代言,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出,廣告代言人僅能為使用過的商品房或其他類型房產或接受過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作推薦、證明,并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
為防止違法房地產廣告的出現,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公共場所管理者等經營主體,要完善服務協議和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平臺或場所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及時防范、制止違法廣告。